刘良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刘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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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宋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江某与宋某确立恋爱关系并结婚,2008年宋某生育一子。江某与宋某经多年打拼,结婚后取得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银行存款等共计800余万元,另外江某还分别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2011年,江某与宋某婚姻出现问题,江某有婚外情,被宋某发现后,两人长期争吵,并于2012年开始分居。

20136月,宋某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要求与江某离婚。首先,作为宋某代理律师,我与江某就离婚事宜进行了沟通,江某对自己的婚姻出轨问题很坦承,并对宋某抱有歉意,但对两人的婚姻不抱希望,所以宋某与江某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争议,但在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上江某有不同意见,江某不同意宋某抚养孩子,并对公司股权分割持有异议。我多次代表宋某与江某协商此事,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

201311月,宋某委托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小孩抚养权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作为宋某的代理律师,我当庭提出了如下意见:1、宋某与江某夫妻感情已完成破裂,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离婚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解脱。2、小孩只有5岁,并长期由宋某抚养照顾,宋某有稳定的收入并有固定居所,且受教育程度较,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江某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且婚姻存续期间有其它女人,与宋某离婚后可能再婚,如孩子与江某一起生活,江某并不能给予孩子更好的抚养及照顾,相反会影响孩子的成长。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本案中,江某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进行分割。由于该两家公司的其它股东不同意宋某受让股权,就应当对于经分割后宋某持有股权进行购买。江某在庭审时只坚持孩子抚养权及所持股权为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进行了判决,并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宋某与江某离婚,孩子归宋某抚养,江某向宋某定期支付孩子抚养费,房屋、存款归宋某,江某另外补偿宋某800万,土地使用权、车辆归江某,股权继续由江某持有。

律师建议: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范围扩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对外投资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投资设立的组织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由于投资财产由于具有特殊性,多半有共权和私权的冲突,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因此,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的认定和处理上既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又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须充分考虑法人的财产权、经营权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地处理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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