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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强奸轻判二年六个月案
来源:张经常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30
浏览量:729

邵某强奸轻判二年六个月案
2006年11月3日

案情简介: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伙同“婷婷”、“波波”(后二人另案处理)经商量将被害人段某灌醉,由“波波”对段实施强奸,将强奸过程拍照,逼段到酒店做“小姐”以谋取利益。2007年5月15日21时许,邵及“婷婷”将段约至东莞市清溪镇金阳广场相约酒吧。邵等三人合力将段灌醉,将段带至清溪镇全新旅馆225房,在房间的床上“婷婷”先诱骗段将身上的内外衣脱光。邵离开房间后,“波波”欲对段实施强奸,遭到段的抵抗。后“婷婷”捂住段的嘴巴并按住段的头部,“波波”也威胁段不要叫,两人在段的胸部及阴部乱摸。接着“波波”强行与段发生了姓关系,“婷婷”在旁边用手机拍摄了强奸的过程。公安机关接段的报案后,将邵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邵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阅卷、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邵某出庭辩护。法庭上,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与帮助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主动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帮助他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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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经常
  • 执业律所:
    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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