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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河职务侵占轻判缓刑案
来源:张经常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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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侵占轻判缓刑案
2010年12月1日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覃某、邵某中、周某河分别为东莞市**塑胶五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仓库管理员、保安队长、压铸部副领班。三人伙同毕某华、黄某娟(两人分别为**公司仓库主管和物控部主管,均另案处理)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由周某河于2010年5月25日至物控部门找到黄某娟领取新原料,黄将一批返熔料渗入到一批新原料内,并让周到仓库拉回车间使用。2010年6月5日17时许,毕某华雇用一部蓝色货车来到**公司,以按一下喇叭为信号,由邵某中将车放行进入到**公司内。后覃某在没有开任何出仓单据的情况下,将存放在仓库内的一批新锌合金砖原料(共1.81吨,价值人民币28960元)充当待处理的返熔料装上车,并由邵某中安排离开**公司。事后覃某、邵某中、周某河各自分得脏款人民币3000元、3200元、2000元。2010年8月5日公安机关接被害单位报案将被告人覃某、邵某中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周某河有犯罪嫌疑,于同月12日将其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单位员工卢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核定表,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信息,原籍材料,被告人覃某、邵某中、周某河的供述及辩论笔录等证据,遂提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律师辩护:周某河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阅卷、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周某河出庭辩护。法庭上,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与帮助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主动认罪;5、被告人周某河是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邵某中、周某河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邵某中、周某河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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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39号鸿福大厦A座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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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经常
  • 执业律所:
    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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