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由被告1提议,经被告2、3、4、5、6、7同意,被告1、2、3、4、5、6、7分时合在XXX公司,采用内外勾结的方式,先后14次将XXX公司冲压废料盗出车间,有XXX公司保安被告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XXX公司四号门放行,经被告人1、2联系将盗窃的废料运往XXX工业园附近,销赃给被告人8经营的废料收购点,涉案价值14万元左右。其中被告1、2、3、4参与14起,涉案金额14万元左右,被告5、6参与11起,涉案金额10万元左右,被告7参与3起,涉案价值4万元左右。代理人接受被告7之委托,依法为其辩护。
辩护观点:
1、本案应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职务侵占应以实际侵占数额为准,被告7涉案金额4万,实际分得赃款仅1000元,故侵占数额为1000元,且赃款如数退还,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因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7系自首;
3、被告7系从犯;
4、被告7年纪尚小,且系偶犯、初犯;
5、本案为非暴力性犯罪,被告7犯罪情节较轻,主动认罪、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小,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13)芜经开刑初字第121号判决被告7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