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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亲办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9
浏览量:264

基本案情:

2011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从被告处承建XXXX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工程价款为8万元,交工日期为4月底进场至5月上旬前安装结束,付款方式为材料进场后付30%、底层结束付30%、安装结束付40%。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后因未收到余款2万元而起诉被告,本律师接受被告之委托代理诉讼。

代理人观点:

1、原告未依照约定期限完工;

2、施工工程未提交验收,完成的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

3、原告未提供结算报告,具体工程款不明确,主张2万元工程款无依据,被告不认可。

判决结果:

2012)镜民二初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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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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