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a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途径芜湖XX路与XX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车辆前侧与依次等候信号灯的原告a驾驶的小型轿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乘员e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芜湖XXXXX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a及e无责任。
代理观点:
通过审阅案卷相关材料,代理人发现,被告a驾驶的小轿车为被告b所有,在被告c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而原告a系出租车司机,受损出租车原告a、原告b双班驾驶。
1、主张车损维修、施救费;
2、受原告授权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停运损失鉴定,主张停运损失;
3、处理交通事故期间的交通费
结果:
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判决原告胜诉,判决书案号为(2014)芜民一初字第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