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因脑血管病去世,其妻子a,长子于2002年死亡,留下一女d。,二儿子b,女儿c。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留有定期存款4万余元。
代理观点:
1、由于该存款系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一半为a孜个人财产,另一半为被继承人个人之遗产。
2、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下遗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a、b、c及长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由于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其女d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遗产2万余元应由a、b、c、d平均分配。
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人全部观点并积极组织abcd调解,最终调解成功,并制作(2014)鸠民一初字第292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