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长期务工,交通事故死亡,按城镇标准赔偿
来源:杨远其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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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9年8月29日被告孟××驾驶川251187号长安牌轻型货车由衣冠庙方向经浆洗街往老南门方向行驶,与横过公路的原告许××、肖××之女许××相撞,造成许××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被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作出许××、被告孟××承担同等责任事故认定。女儿许××在成都务工多年,但一直未办暂住证,在交警调解过程中,被告及保险公司拒绝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
判决结果:
诉讼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武侯民初字第443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许××在城镇长期居住务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判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928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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