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病假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裁支付赔偿金
【案情】:田某于2002年11月29日起在沃尔玛任职,双方系无固定用工关系,2014年1月4日,田某因腰肌筋膜炎发作到医院就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两周,田某当日向单位主管请假。2014年1月17日,申请人到单位销假,被通知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1月15日解除。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余万元。
【单位辩称】: 2014年1月4日,用人单位没有同意申请人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请假,田某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连续多天未上班,已构成旷工行为。田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代理意见】:1、用人单位解除田某劳动合同,发生在田某病休期间,事实清楚。2、法律规定,劳动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于职工患病处于医疗期内,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给予特殊保护,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处于医疗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3、用人单位认为田某所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没有事实依据。本案讼争系用人单位认为田某病假期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其他事项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且用人单位也未依据它项事实作出任何处理决定。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按田某工作年限和其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裁决用人单位向田某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