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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存款被盗刷 储户胜诉获全赔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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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存款被盗刷 储户胜诉获全赔

【案情】:向某是某银行借记卡的持卡人,2013131日上午1107分,他受到银行发来的短信通知,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和转账,总计68882元。向某感到很奇怪,因为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上,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网银操作。向某立即赶到银行网点进行询问,结果更让他匪夷所思。原来,这几笔支取和转账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千里之外的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上,工作人员告诉向某,他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他立即报警。警方虽全力侦查,但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向某这笔损失的赔偿也没有说法。向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本案系因刑事犯罪引起,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再者,取款和转账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向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次,根据记录,向某曾两次办理挂失,可见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再次,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向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因此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代理意见】:原告向某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系争交易发生在广东,而原告向某已证明交易时其本人及其银行卡、身份证均在本地,由此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ATM机对借记卡的识别系统存有漏洞或者瑕疵,未能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其次,向某在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作为持卡人其已经进到了注意义务。

第三,银行作为发卡人,负有对伪卡识别的义务。且银行从银行卡业务中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储户个人,根据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也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和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

此外,银行如果认为持卡人自身存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向某泄露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因此无法证明向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

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对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括密码、银行卡所载账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的真伪。虽然在银行卡的章程中大多规定有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条款,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持卡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银行依据上述条款而免除其对银行卡真实性审查义务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并按存款人的要求存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银行对持伪卡交易的案外人支付了原告向某账户内的资金,未尽到对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但究竟是何人以何种方式进行系争交易并不影响本案处理,银行在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追偿权,可向持伪卡盗刷的人行使追偿权。关于被告提出的向某对银行卡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辩称,法院认为,向某虽曾遗失卡片,但当时均已及时申请了挂失,领取了新的银行卡,此后也没有发生资金被盗的情形,因此向某遗失银行卡的行为并不能退定其在保管密码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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