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25案例:
A挂靠B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机动车挂靠协议》。C受雇于A。C跑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管所档案显示车辆所有权人为B汽车服务公司,但《机动车挂靠协议》中约定产权人为A,A给B组织货源并提供运输发票,A向B缴纳服务费。
C 的家属提起仲裁,要求确认C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乌鲁木齐市劳动仲裁委驳回了C 的家属的申请请求。C 的家属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乌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工伤死亡,乌市劳动仲裁委2014.2.17裁决: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970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007年4月,B公司发生过完全相同案例,未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