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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害名誉权案
来源:广东开信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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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害名誉权案

苏×诉余××网上侵害名誉权案
原告苏×,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余××,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研究设计院高级工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苏×与被告余××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苏×诉称,我与余××1998年1月结婚,2001年7月离婚。2002年3月,余××给我男友刘×发送电子邮件,该邮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语言,将我与男性朋友的关系描绘得极度肮脏。我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给我造成了不良影响和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元。
被告余××辩称,刘×收到的电子邮件不是我发送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苏×与被告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1月结婚,2001年7月协议离婚。2002年3月16日,苏×当时的男友刘×收到来自电子信箱的邮件。该邮件描绘了发送者“我”与“苏静”之间的交往经历、结婚前后发生的事件及“苏静”与其男性朋友的关系。审理中,丰台区法院委托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调查了苏×提供的电子邮箱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录,调查结果为,电子邮箱申请者身份证号码与余××身份证号码一致。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调查结果证明,邮件大量使用了贬损性语言,如“婊子苏静的真面目”、“鬼混”、“勾搭野老公”,等等。在谈到“苏静”为人时,该电子邮件说,“相信算命的”,脾气暴躁,“为一点小事生气、吵架、打人”,并讲述了“我”与苏静数次因琐事发生争吵的事实,该邮件指出苏静对待婚姻态度不严肃,经常说要离婚,该电子邮件认为苏静说谎,并举出事实加以论证,同时用大量篇幅描绘了苏静与其男性朋友之间的关系,认为她背叛自己,先后与丁×、李ד勾搭”、“鬼混”,同时与曹ד有扯不清的关系”,等等。通观邮件全部内容,余××是假借“苏静”名义影射苏×,且电子邮件内容与余××自认邮件描述的生活细节、对话内容基本属实。
苏×认为因余××发送给刘×的电子邮件,致使自己与男朋友分手,并失去工作、无心接受培训及参加考试等,主张余××赔偿误工费、培训费、成人高考报名费及本人、家属精神损失费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丰台区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者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应的责任方式。苏×失业、未接受培训及参加考试等与余发送的邮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苏×要求赔偿误工费、培训费及成人高考报名费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余××发送的邮件致使苏×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损害。故余××的行为构成了对苏×名誉权的侵害,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苏×赔礼道歉,并对苏×给予适当金钱抚慰。
综上,丰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余××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苏×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认可。
二、被告余××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苏×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余××不服,提出上诉,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02年12月20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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