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谆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王谆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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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小王与妻子结婚已经七年,感情一直不是很好。后发现妻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她为此也写下保证书,看在孩子的份上小王原谅了她,但她却一直没有断绝与第三者的联系。两人一直在协商协议离婚的事宜,但因房产的具体价格没有协商成。在今年的4月份妻子趁小王出差,伪造了签名并让人冒充与买受人签订了售房合同,并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卖了124万多元,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应该在130万左右,小王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是另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买受人为善意取得,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小王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但小王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出售所得款项,如果小王妻子处分房屋给小王造成损失的,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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