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锋律师亲办案例
主车与挂车互相碰撞,保险是否赔偿
来源:徐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5
浏览量:1647

主车与挂车互相碰撞,保险是否赔偿

案情

2012915日,李某驾驶辽G00000号带挂货车,在某公司后大门向后倒车时,未查看好地形,未按操作规程驾驶,因上坡挂车倾斜,挂车上的集装箱侧翻与挂车脱离,其前部砸在主车的驾驶室上,造成睡在驾驶室卧铺中的黄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主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主车与挂车是否是两辆独立的机动车。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该条款对“机动车”之定义,牵引车与挂车均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其次,从车辆管理登记来看,《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可见,牵引车与挂车虽连接使用,但在车辆管理部门应分别登记,分别上牌,拥有不同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和行驶证,应为两辆独立的机动车。

再者,从保险实务操作来看,被保险人在为牵引车、挂车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也是将牵引车与挂车视为不同的保险标的,分别收取保险费,分别出具保单。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是将牵引车与挂车视为不同的机动车来看待。

因此,我认为尽管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但应视为两辆独立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主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徐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锋律师咨询。
徐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65好评数38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三段5-98(西客运站路东)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锋
  • 执业律所: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锦州
  • 地  址:
    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三段5-98(西客运站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