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祯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性质认定
来源:王祯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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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系自由恋爱认识,2009年3月在青岛登记结婚。婚后,由于2人年龄差距巨大,经常争吵,婚后不久就已分居至今。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均无异议。但原告提出,双方曾于2009年2月签订了一份《婚姻保障协议》,并且邀请了一位律师加以见证,该协议书第一款约定:被告自愿将自有的财产1000万元赠与给原告,以每年年底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支付给原告,直至1000万付清,如果婚姻出现变故,则自离婚之日被告将不再支付原告该款项。第二款约定在婚后一个月内支付结婚彩礼100万元。而被告在支付了100万后就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要求被告支付《婚姻保障协议》中的剩余款项。
案件要点:原、被告签订的《婚姻保障协议》的性质以及认定
办案思路及心得:该协议的性质认定是关键
在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后,代理人的办案思路如下:
1. 《婚姻保障协议》是否应认定其协议的效力
判断该份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一、该协议是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是否具有《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就本案的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在婚前签订的《婚姻保障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未出现《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情形,并且有一位律师作为见证,该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 《婚姻保障协议》的性质
从该协议的内容上看,随处可见“赠与”字样,本代理人认为该《婚姻保障协议》属于赠与协议,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约定财产制。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到的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而就本案而言,被告在赠与之前不愿意继续旅行赠与协议,符合撤销的条件,故被告可以不支付《婚姻保障协议》中的剩余款项。
办案结果: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认可了本代理人的观点,依法判决被告可不履行《婚姻保障协议》中的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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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祯
  • 执业律所: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A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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