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刘女士于1999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小佳由万女士抚养,侯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2001年,万女士再婚,并于2002年与其夫李某生育一子,李某脾气暴躁,常常酗酒,经常对小佳打骂。2000年,王先生与曹女士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且曹女士对小佳十分喜欢。2005年7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王先生诉称:其与刘女士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根据协议,婚生子女小佳由刘女士抚养。但离婚之后,刘女士再婚,由于其再婚之夫李某对小佳态度恶劣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曹女士亦十分喜欢小佳,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要求由自己抚养小佳。
刘女士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曹女士的意见,并征求了已十一岁的小佳的意见。曹女士表示非常高兴与小佳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进行良好的教育和生活照顾。小佳也表示愿意与父亲王先生一起生活。据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王先生抚养,刘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