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别“逃逸”,否则后果很严重。
2011年10月的某一天,司机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白云区的某大道上由南往北行驶,当行至某路口往左方向掉头、行至北往南车道时,遇吴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高某由北往南以时速60公里通行,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死亡、高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司机张某驾车逃逸。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应负主要责任。据查,肇事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还有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高某经法医鉴定,鉴定高某右眼损伤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右股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右胫腓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致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2011年12月,吴某的母亲钱某、高某分别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涉及到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作出了中止审理的决定。
2013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3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死亡赔偿的判决),
一、 判决某保险公司在110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限额内赔偿钱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6000元。
二、 某运输公司赔偿钱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19771.93元。
三、 张某对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某受伤赔偿的判决):
一、某保险公司在120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4000元。
二、 某运输公司赔偿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63743.4元。
三、 钱某在继承吴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13032.88元。
四、 钱某在继承吴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五、 张某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运输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上诉案件在2014年3月初开庭,现未作出生效判决。
律师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死者吴某是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摩托车在禁摩路段上行驶,如果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逃逸,那么张某对本次事故最多只负次要责任,根本不用赔偿这么高的费用,更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但是张某逃逸了,逃逸的后果很严重,不但直接导致被认定为“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自己还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第三者责任险一分不赔偿(因按照商业险的规定,逃逸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