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者未尽管理职责,单方事故受害者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的一天,一个当事人找到我,说他在早晨上班的途中,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发生了单方事故,事后报警了,交警也做了相应的处理,但关于赔偿的问题却始终没有解决。我在详细的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后,发现该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一条省道上,并且事故的发生地位于一条省道和县道的交叉路口。而根据《山东省国道和省道管理及养护办法》的相关规定,该省道应当由某市公路局负责养护和管理。同时,我通过实际调查还了解到,事发的前几天,该路口东侧的县道路段由交通局承包给一单位维修,施工结束后该单位未将省道旁边的土堆及时清理掉,也未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这正是导致该单方事故发生的原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潍坊市国省道公路保护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省道公路的保护、养护和管理职责。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潍坊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第六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处理】
我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与当事人确定:这次事故的伤害损失应当由施工者及公路的管理者来承担相应的部分赔偿责任。于是,我首先到当地的交警部门查阅了有关材料,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然后将当地的市公路局和交通局告上法庭,在审理中通过交通局找出了施工单位,并将施工单位也一同追加为被告。某市初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开庭,判定被告某市公路局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某市公路局和某市交通局以及该施工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将该案件上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开庭判决维持原判,由市公路局和施工单位赔付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4520元,受害人自己承担5000元。
【律师总结】
在本案中,某市公路局作为法律规定的该省道路段的实际管理人,因为在日常的养护和管理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尽到设立相应的安全标识的责任,所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单方事故的受害人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行驶的过程中未能注意车速,所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