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华律师亲办案例
扣来的“减刑”5年
来源:杨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2
浏览量:1229

基本案情

201212月中旬,韩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在某镇非法采掘煤矿。案发后,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律师辩护】

1、认定犯罪对象为防护林缺少有效证据;

2、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判决情况

法院于20134月就本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律师手记

本案中,韩某非法采掘煤矿所在的土地性质是否为防护林,是本案的焦点。若是防护林,则本案的定性就应当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若不是防护林,本案的定性就应当更改,甚至是无罪。与罪名相关联的刑期亦应当有所变化。

一、发挥律师在法律方面的优势,辅助查明案件事实。

律师必须具备很强的学习能力,能够理解大量的专业术语,在段时间内对案件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迅速了解,以加深对案情的理解,解决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涉案所在地的土地性质是否为防护林存在很大争议,且检方已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系防护林。律师在尽量理解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从法律角度审视。根据《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无论何种林地的认定,均应当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林地的认定,应符合造林树种、造林密度、植被配置、经营措施四项条件。律师的第一条辩护意见据此产生:认定犯罪对象为防护林缺少有效证据。


二、与法庭沟通应当及时充分。

本案中,律师接收委托后,都是在第一时间向法庭作出积极回复,充分阐释我方观点。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也会给法庭留下良好印象,有利于更好地完成辩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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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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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丽华
  • 执业律所:
    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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