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孟杰律师亲办案例
协议离婚后陆某变更抚养权成功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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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与被告林某于200568日登记结婚,婚前、婚后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2002821日生育女儿林某、200513日生育儿子林某1、2007412日生育儿子林某2。生育第三个孩子不久,被告因涉嫌贩毒罪于20077月即被刑事拘留,并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于201371日才刑满释放。2013730日,双方来到高要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原告因迫于与被告离婚,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三个子女的抚养权均归男方。

离婚后,原告陆某想争取林某2的抚养权,于是聘请本律师向高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在庭审中发表如下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1、被告从2007年被刑事拘留至201371日才释放,且至今一直没有正当职业,以其经济能力根本无法同时抚养三个未成年的子女,无力承担他们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而且,从离婚至今,三个子女大部分时间仍与原告一起生活,平时的日常支出均由原告单独承担,被告完全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2、从被告被羁押后,三个子女一直跟随着原告生活。特别是儿子林某2,才出生三个月被告就被羁押了,所以一直没有与被告共同生活过。对于儿子林某2来说,被告就是一个陌生人,每次看到被告过来他都感到很害怕,不让被告接近他,更不要说与被告一同生活。由于儿子林某2年龄最小不懂事,其他两个子女慢慢开始懂事,而且对被告也没有这么排斥,因此原告请求由自己直接抚养儿子林某2

3、儿子林某2不仅从出生至今一直跟随原告在娘家生活,而且现在也在娘家的石林小学就读。因此,无论是生活环境还是学习环境,儿子林某2都更加适应跟随原告继续留在娘家生活和学习直至长大成人,这样更有利于儿子林某2的健康成长。

4、原告现已再婚,但由于原告已经接受了结扎手术,客观上已基本不能再生育。即使客观上可再生育,亦不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具备再育的法定条件。因此,原告非常渴望能争取到儿子林某2的抚养权,让他继续陪伴在原告身边。

5、原告有一份正当的职业并有稳定的收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起儿子林某2的抚养费。此外,原告已与他人重新组织了家庭,无生育其他子女,这样可以给儿子林某2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因此,由原告直接抚养儿子林某2更加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

基于上述几点理由,本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抚养权的特定情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经过庭审,被告自知理亏,于是当庭与原告进行调解,经调解如下:一、林某2变更为由原告抚养;二、被告每个月有2次探望儿子林某2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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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孟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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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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