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庆标律师亲办案例
未承包到土地的村民也应分得土地补偿费
来源:徐庆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2
浏览量:793

未承包到土地的村民也应分得土地补偿费-桐城市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徐庆标律师

桐城市人民法院xxx日作出的x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依法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具有上诉人村民组成员资格

被上诉人x出生在上诉人处,户籍也登记在上诉人处,属于被告村民组成员,被上诉人x因婚嫁取得被告村民组成员资格。虽然中间被上诉人为了孩子能读个好学校,将户口迁往城郊村挂靠,但被上诉人在城郊村并没有享受任何待遇,没有取得像安庆这样设区市非农城市户口,没有城镇养老保险,在上诉人处还有住房,没有完全脱离上诉人处的生产生活。孩子读完学校以后,2008年被上诉人又将户口迁回上诉人处至今,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仍需以户籍所在地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保障其基本生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上诉人村民组成员资格。户籍主义是普遍原则,剥夺被上诉人村民组成员资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与是否承包到土地没有必然关系

村民组的土地被征用后,分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具有普遍性和福利性的特征。土地征用补助费用归全体村民组所有,其所有村民都完全平等地享有参与分配土地征用补助费用的权利。土地补偿款分配应属于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助。分配土地补偿款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为基本单位分配的,村组拒绝分给没有承包地的人(集体经济成员),没有承包地的人(未分土地补偿款)有权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正当权利。没有承包地的(未分土地补偿款)人,依法应属被安置对象,在分配安置补助费用时应与其他村民平等地享受分配权。村民组未给分配安置补助费的行为,损害了其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没有承包地及因其它原因未分土地补偿款的人,)请求村民组支付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农村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并不是对土地承包人的补偿。承包经营只是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它并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不同,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当享有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案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具有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上诉人其他成员同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上诉人制定的分配方案明显含有侵犯被上诉人合法财产权的内容,因而是无效的。何况在被上诉人户口迁入上诉人处后, 等后续迁入的村民都全额享有了土地补偿费,不分配给被上诉人土地补偿费显属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依法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徐庆标
以上内容由徐庆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庆标律师咨询。
徐庆标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好评数0
安徽省桐城市盛唐路1号盛唐国际14层。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庆标
  • 执业律所:
    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8*********22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安庆
  • 地  址:
    安徽省桐城市盛唐路1号盛唐国际14层。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