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友律师亲办案例
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不翼而飞的口供
来源:王连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2
浏览量:671

陆承辉律师:大部分司法人员还不习惯当面听从你的辩护意见,因为他们很忙,没有更多的空闲时间,因此书面法律意见变得十分必要。如何在繁忙之际,能将办案干警的眼球吸引到你的意见书来,实际上是个学问。律师办案要讲究技巧,学会抓眼球,因此从标题开始到逻辑层次,都有意识的将案件证据、事实、法律步步推向高潮,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隐私,以下地名、名字均为化名

坐实强奸用意何在 不翼而飞的口供能否还原真相的

红湖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含冤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广含冤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律师,经会见,广含冤声称:双方自20138月起便在不同时间与多次发生性关系,案发之时,王红妹有配合,事后有擦拭,不存在强奸。现结合案卷材料,发表如下意见,以供参考:

一、认定广含冤犯强奸罪有诸多疑点,且证据不充分。

1、强奸当晚被害人王红妹意识清楚,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王红妹醉酒。

被害人王红妹能够清楚地述说喝酒、回家、脱衣、送客等细节,足以说明其意识是清楚的。

同时有赵国萍的证人证言相佐证:“到后,广含冤就到厕所里面上厕所,之后王红妹换好衣服,广远进就从厕所里面出来,王红妹接着就到厕所里面上厕所……”

该证词与广含冤的供述相吻合“到王红妹的租住房后,赵国萍把她搀扶到床上坐着,然后我就去卫生间上小便,我还在卫生间时,王红妹就说叫我不要出来,她要换衣服,当时赵国萍也在王红妹房间内;王红妹换好衣服后,我才从卫生间出来的,看到王红妹还坐在床上;王红妹就上厕所……”

说明:王红妹换衣服时清楚的知道广含冤在厕所叫他不要出来,怕羞,后来也上了厕所,王红妹的意识是清楚的。

关于王红妹醉酒证据极不充分,多是猜测性语言,且不符合常理。

2、案发后王红妹声称撞墙、撕被子、踢门、拿刀、哭闹、摔手机,反应似乎异常激烈, 1229日怀孕测试后,在其男朋友黄亮雄逼问下奸情暴露,第三天即元月2日下午与其男朋友报警。

几点极不正常:事后王红妹清洗内衣、被单不留证据;事后还清广含冤的借款;情绪激动但不提及报警;奸情败露后3天才与男友报警,案发近20天。

只能说明:王红妹的男朋友即将回到贵阳,且双方要结婚,故王红妹不想与广含冤继续奸情,想与广含冤了断,但广含冤爱慕王红妹多日,且尝到性爱甜头,因此无法接受现实,是否继续交往,双方发生争执,王红妹清洗内裤、被单是不想让男友知道奸情,案发后还钱是想了断一切,后奸情败露才编造被强奸的谎言。

故,不能排除因奸情败露后 ,怕丢面子或者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指控广含冤强奸,不具唯一性、排他性。

3、虽证人证言说广含冤与王红妹只是普通同事关系,但黄丽红、吴丛丽等人的证词能够说明有人拿他俩开玩笑,王红妹也出面解释,足以说明他们关系非同一般,是公开化的。

4、广含冤虽然记忆模糊,但记得清是体外射精,只有一次,14天后便测试出怀孕,有违医学常理,不排除案发前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二、16日口供不翼而飞,该记录未记录,不说的却记录了,侦查机关坐实广含冤,有何用意?

1、不实的口供,侦查机关会何要坐实广含冤?

三次笔录发生极大反差,中间发生了什么故事?

在红光灵路总共做了3次口供,即12日第一次(1801分至2045分)、12日第二次(2120分至2235分)、13日第三次(1011分至1107分),期间广含冤除在干警控制下回家放电瓶车外,均关押在红光灵派出所,远超过12小时拘传期。

第一次笔录广含冤坚称“大概有十多次性关系”“她一直闭着眼睛的,我肯定她没有睡着”“我感觉她的意识是清楚的,因为送她回家的途中,我们都在说话”

第二次、第三次反生逆转,说到“我和王红妹就发生一次”“把她扶到床上她就很快闭上眼睛睡着似的”“因为我是在她喝酒醉了睡着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可能是睡着了……反正她基本没有动像是睡死了一样”“我感觉她的意识不是很清楚”“就有占有她的想法”“她是酒醉状态,意识不是很清楚”

短短半小时,口供发生天大变化,中间到底有什么故事?

问到原因,广含冤说:第二第三次笔录时,侦查人员根本就没有让他看,打印好了,只要他签字,说“快点、快点,都是一样的”

2、会飞的口供成关键,应责令侦查机关依法提供全部讯问笔录。

《提讯提解证》显示广含冤关押到看守所时有三次提讯,分别为201414日、16日、115日,但办案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却遗漏了16日的口供。

不翼而飞的口供到底说了什么?会见时,广含冤说到:有一次在看守所做口供时,是用笔写的,当时供述了做完后与王红妹用卫生纸擦拭的细节,注意看了一下有记录的。

但这样的供述却不在卷宗里,是疏忽还是有意为之?侦查机关到底想掩盖什么?请求检察院依法责令提交16日口供,以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3、说的没记,不说的却记了,高明的侦查手段只会冤案丛生。

第二第三次口供严重不实,没有说的却无中生有,签字了画押了。

广含冤说他之前与王红妹多次发生性关系,案发那晚快射精时,王红妹还问他准备好卫生纸了没有,做完之后,两个还擦拭了,做爱过程王红妹还配合了,但这些细节口供只字不提,该记的没有记。

综上,朗朗乾坤、法治梦想,如此侦查怎能不会冤狱丛生?广含冤有错,交友不慎,但不至于付出强奸罪的代价。如此高明侦查,毁掉的难道仅仅是法律的公平正义?难道没有广含冤的人生梦想?难道没有家人含辛茹苦下的期盼?深山里靠贷款完成学业的大学生,这个代价难道不沉重?不要让不公、阴暗、虚伪成为广含冤涉世不深的学费。

三、广含冤声称与王红妹自20138月起曾多次发生性关系,对其隐私特征非常清楚,应依法对王红妹的身体进行查验。

证据显示1214日广含冤与王红妹发生关系时是关着灯的。

广含冤声称曾与王红妹多次发生性关系,关于王红妹的阴私只有在白天才能看得到,其中提到3处:在王红妹后背屁股沟处有一圆形凸处;大概在王红妹左腋窝下(或右腋窝)有很小凸出的黑痴(筷子尖大小);在王红妹阴道下偏左有极细微的黑痴(牙签大小)。

为查明案件真相,应对王红妹以上阴私予以查验、拍照比对。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责令侦查机关提交全部证据,并依据广含冤关于王红妹阴私的线索进行查验,依法收集广含冤无罪、罪轻的证据,不枉不纵。并建议不予起诉。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陆承辉 律师

2014321

以上内容由王连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连友律师咨询。
王连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85好评数2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贵阳市黔灵山路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A栋12层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连友
  • 执业律所: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7*********3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贵阳
  • 地  址:
    贵阳市黔灵山路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A栋12层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