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立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刘彦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1
浏览量:795


案情简介

李小龙属于80后,很讲兄弟义气,当一个兄弟有困难时,他慷慨解囊,将自己的95000元借给兄弟,但是后来发现这个兄弟不正干,到处借钱,对自己的父母也不好,自己借他的钱,给他要几次,总是不还,无奈,只好起诉,因为有借条,本案很快判李小龙胜诉。

办案心得:

通过本案的审理,为当事人追回了大部分借款,挽回了当事人的损失,给当事人巨大心里安慰,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力量,给社会增添了更多的正能量。同时也实现了律师的价值。

提醒注意:借钱一定要有借条,不要不好意思让对方打条,这是对债权人最有力的证据体现,如果有担保(包括物保和人保)就更好了。

民间借贷纠纷法庭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小龙(化名)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指派后,本律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现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之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本案中,为证实己方的主张,我方在举证责任期间内,向法庭提交了三张被告亲笔打下的欠条。此三张欠条足以证实在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标的额为:9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

二、被告之辩解,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虽然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的主张的事实表示异议,但在举证期间内被告并未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约定时间到来之际并未履行其法定还款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加付利息!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

刘彦立  律师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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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冶金北路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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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彦立
  • 执业律所:
    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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