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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德强律师亲办案例
学生玩“枪”被刑拘 律师辩护终撤案
来源:滕德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0
浏览量:1482

案件基本情况

201379日中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男,18岁,遵义某中学初三毕业生)和同学一起到**山林区玩耍,因代某某本人携带了一支玩具枪(外壳系塑料与金属材质,动力系压缩气体,子弹系塑料BB弹),被汇川区公安局上海路派出所民警带回上海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办案民警给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做了讯问笔录。

2013816日下午,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向其出具了其所持枪支的检验报告,报告认定该枪支具有杀伤力,汇川区公安局决定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8月18日,受代某某哥哥委托,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滕德强为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案侦查阶段辩护人。

辩护工作

滕德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办案单位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和采取的强制措施,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代某某。根据代某某所述及公安机关查明的案件情况,代某某所持有的枪支系压缩气体为动力,其所使用的子弹只是普通玩具枪上使用的塑料BB弹,不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弹,其本人所持有的枪支仅有一支,未使用枪支进行其他犯罪或打伤他人、毁坏财物。据此,滕德强律师提出了代某某行为显著轻微,未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其行为只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 20091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其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犯罪。依据《治安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的行为违法了治安管理法规,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辩护效果

侦查机关在收到律师的辩护意见后,经审查,认为滕德强律师的辩护意见成立,对该案予以撤销,代某某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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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德强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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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滕德强
  • 执业律所:
    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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