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斌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清算案件
来源:王剑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2
浏览量:635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汉族,1970年3月30日出生,

   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紫帽镇浯按村北区101号。

被告:厦门国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琛良 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厦门市开元区国贸大厦27层A.B座。

被告:宝威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履行对泉州市宝达包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2、判令两被告对泉州市宝达包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62941元货款及利息损失(即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泉州市宝达包袋有限公司系由厦门国贸实业有限公司与宝威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2日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17万美元,其中厦门国贸实业有限公司认缴金额为8.63万美元(实缴3.481937美元),宝威实业(香港)有限公司认缴金额为8.37万美元(实缴金额1.284615万美元)。

2007年11月30日泉州宝达包袋有限公司(下称“宝达公司”)与原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7)鲤民初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泉州市宝达包袋有限公司应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62941元给原告李建来,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即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判决生效后,泉州市宝达包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项下的给付义务,原告即向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宝达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检,于2008年3月4日被泉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裁定终结执行。

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宝达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现原告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望贵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履行对泉州市宝达包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并判令两被告对泉州市宝达包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62941元货款及利息损失(即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

                                      二0一0年 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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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剑斌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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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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