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飞龙律师亲办案例
无罪、减轻辩护成功——四川杨某某强奸案、过失致人死亡案
来源:蒋飞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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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某(涉及隐私,化名),男,1968829出生于四川省,初中文化,因涉嫌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2月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20139月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起诉指控杨某某犯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杨某某的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因案情复杂,仅节选对杨某某部分的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3215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带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学校的保安杨某某去到南海区某某公寓某房间,邓某某介绍杨某某与庞某某(化名)发生性关系,经讨价还价,约定了嫖资,邓某某在外等候。杨某某明知庞某某有精神病,仍脱下自己的裤子,趴到庞某某的裸体上,欲行奸淫,因阴茎不能勃起,没有发生性关系,穿上自己的裤子后出房与邓某某会合、离开。

同月21日下午,邓某某将庞某某带至学校并主张将庞介绍给杨某某的老乡做老婆,以拿到点介绍费,杨某某等人表示同意。杨某某打电话给其老乡彭某某(化名),称要给其介绍女朋友,后于1830分许将庞某某带至学校宿舍楼一楼值班室等候,一宿舍管理员与庞某某在一起。彭到宿舍值班室后见庞某某精神不正常拒绝后离开。1930分许,庞某某突然跑入宿舍楼,杨某某等人见状,怕其跳楼,即找人上楼寻找庞某某。庞某某上到宿舍楼7楼跳下,经查当场死亡。

经鉴定,庞某某系高坠死亡。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邓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杨某某强奸行为存在未遂情节。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杨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安阶段即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杨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并进行了多次会见,在会见过程中,针对杨某某低落、惶恐的情绪进行了有效的疏导和安抚,并根据其主观意志和法律规定,解答了强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提出了切实的辩护方案并得到杨某某的同意,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关于强奸罪: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方未能提供相应的鉴定结论证实庞某某是精神病人。

二、杨某某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其主观想法就是在邓某某的介绍下去嫖娼,而且与邓、庞商量好了嫖资,未采用暴力等手段进行奸淫。

三、被害人庞某某的言行符合正常成年人的表现,没有异常的表现。

四、杨对庞的精神病状况不明知。杨不构成强奸罪。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在强奸罪部分的论述,杨某某首先在主观上不明知庞为精神病人,即庞是一个完全正常的成年人,作为正常的成年人,他人不存在法律上的看管义务,庞某某对自身行为后果具有清晰的认知,其坠楼身亡是其自身行为的结果,因此杨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过失责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关于庞是否是精神病人、被告人是否明知庞是精神病人等关键事实上,事实不清,且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不能证明公诉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庞为精神病人并且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明知或应当明知的情况下,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判决结果:

2014318,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的上述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认为杨某某对庞某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看管义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杨某某的强奸罪,认为是强奸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点评:

该案经媒体报道影响较大,且经退查、多次开庭,从公安机关到法院判决历时一年多,经努力,取得无罪和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判决结果,家属对此相当满意。判决后,杨某某仅剩11个月即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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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飞龙
  • 执业律所: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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