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诚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问题
来源:立诚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9
浏览量:1597

基本案情:

王某在逛街的时候,发现有一家名品店打折。商家打出广告因商场要搬迁,所以现在所有的商品打折促销,低至3折。王某在店里买了一条裤子。当时销售人员和王某声明,因为商品是打折商品,所以概不退换。王某也没当回事,因为之前买过这家的商品,很不错。质量有保障。所以王某付款拿着写有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收据回家了。裤子刚穿第三天,裤子就出现了严重的起毛现象。而且裤子的兜还开线了。王某拿着裤子去找店家要求退换。裤子的质量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但是商家以出售时已经和消费者说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所以坚决不予退换。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商家在出售商品时已经说明了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既然消费者仍然默许,就证明消费者同意了合同的条款,所以消费者要求退货的请求构成了违约,商家可以不承担退换商品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商家应该给消费者退换商品。因为商家有保障商品质量的义务。所以裤子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商家应当承担商品的退换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全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综上所述,商家不能通过格式合同免除自己对于商品质量保证的义务。所以商家应该给消费者王某退换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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