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仪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十一年后拿回房产
来源:陈凤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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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一年后拿回房产

201110月杨某拿着她前夫发给她的律师函找到我,说她的前夫要收回房子,把她们三母女赶出家门。经过我详细的了解,事情的始末是:2000年杨某的丈夫(张某)的威迫杨某离婚,说如果杨某不同意,他就马上拿着包袱走,从此不理她们三母女。如果杨某答应离婚,两个女儿就由杨某抚养,张某负担大女儿的抚养费,小女儿的一分不给(理由是大女儿的八字旺他,小女儿的八字与他相克,而且小女儿还有哮喘病),还会在离婚后购买一处住房给她们三母女居住,在两个女儿十八周岁后,把该房产赠与给两个女儿。杨某害怕张某不再理女儿,自己一个人又养不活两个女儿,将来可能要路宿街头,于是,杨某只能含泪答应张某的要求。双方于2000年年初到公证处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内容为1、双方自愿离婚。2、两女儿归杨某抚养,张某负担大女儿的抚养费至十八周岁。3、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做完公证后,双方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杨某带着两个女儿居住在张某购买的房子里,三母女一直居住在里面,杨某为了能照顾两个女儿,只能靠打散工维持生计,日子过得相当艰苦。杨某一直深信张某会信守诺言,会在两女儿十八周岁后把房子赠与给两女儿。谁知却收到了张某发给她的律师函,内容是,杨某与两女儿居住的房子是张某的个人财产,杨某三人一直霸占着该房,侵害了张某的所有权,现限杨某三人一个月内搬出,否则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杨某。

听完了杨某的叙述,我认真地给她分析了整个案件,告诉她目前的情况对她不利,因为当初张某的承诺只是口头承诺,你如果起诉张某要求把房子赠与给两女儿,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现在可以做的,就是以她小女儿的名义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支付多年来的抚养费。在杨某办理了委托手续后,我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张某的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在1999年购买的。于是我立即把这一情况告诉给杨某,张某现居住的房子有可能是婚内财产,而张某在离婚时却隐瞒了,按照法律规定杨某可以起诉张某,要求分割该房产。杨某听后,考虑了很久,杨某担心过了十一年了,诉讼时效已过,就算起诉了也拿不回房产,还花了律师费。杨某的兄弟姐妹也劝杨某不要浪费钱了,房子肯定拿不回来的。杨某把她的忧虑告诉了我,我很明确地跟她说,如果你现在争取了,最起码还有机会拿回你应得的那份房产,我也会尽最大的能力去帮你,请你相信我;如果连你自己都放弃的话,那你们三母女就路宿街头吧。杨某听了我的话后,咬了咬牙,决定起诉张某,要求分割房产。

我拿着杨某的委托材料,去到了广州市某区法院连续立了两个案件,一个是要求法院张某支付小女儿多年来的抚养费。另一个是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故意隐瞒的位于 的房产全部归张某所有。同时申请法院对该房子进行查封,防止张某恶意转移财产。

判决结果:

抚养费案件:法院判决张某负担小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开庭时张某及其律师一直坚持说该房产杨某在离婚时就知道,在公证书上也写明了夫妻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所以杨某无权要求分割;而且杨某现在才主张要求分割,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庭后,该房子经过房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100万。在我的坚持下,张某及其律师由一开始的不承认、不同意分割,到后来同意分割一半,再到后来只要求杨某支付30万,房子归杨某所有。杨某也同意了该方案,于是本案最后调解结案,杨某向张某支付30万,房归全部归杨某所有。

律师心得: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一定要细心听取委托人的陈述,从委托人的陈述中发现要点,再去调查取证,在认为能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时,要用自己的能力去说服委托人相信律师,坚持不懈地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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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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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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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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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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