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卫平律师亲办案例
该份申辩书对拟以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抗辩
来源:周卫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7
浏览量:2742

该案背景:

    某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所涉公司生产的内衣外包装上印制有“LYCRA”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标志,预以“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向公司发送听证告知书。公司委托律师与工商局交涉和沟通,制作该份申辩书,工商局审查后认为公司之行为尚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商标,故未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申辩人:杭州××××××有限公司

申辩人已收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听证告知书【××工商告字(2007)第××号】,现申辩人针对贵局在该听证告知书中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拟处罚的事实,申辩人依据相关材料及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辩意见如下,请予采纳:

一、申辩人未将“LYCRA”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标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而是将其作为面料成分加以标注。

1、贵局在告知书中认定申辩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申辩人认为该认定值得商榷。申辩人产品外包装盒上是标注了该标志,但该标志与另一面料成分“精梳棉”是标注在一起的,申辩人(包括绝大部分的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原来只知道该标志属面料成份,是指优质氨纶,类似于“纯羊毛”标志一样(世界上有超过5亿人认识纯羊毛标志,因此它是世界最著名的纺织品象征,同样高比例羊毛含量和质量象征的羊毛混纺标志在全球也有较高的认知率。该“纯羊毛”标志实质上就是产品实物的质量认证,达到规定的标准,就可悬挂该标志,否则就不能。“LYCRA”“莱卡”也与“纯羊毛”标志一样,达到规定的标准,可以悬挂或标注该标志,否则不能。实际上,不管以前的杜邦还是现在的英威达,在其实施营销战略时,采用的方式与“纯羊毛”标志是类似的,这是事实,由此导致国内的厂商、消费者都以为“LYCRA”“莱卡”就是优质氨纶纤维的代名词,而不是什么注册商标),根本不知道是英威达公司的注册商标,更不知道是其内衣等第25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了,所以申辩人未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只是与“精梳棉”标注在一起,表明产品成份包含“LYCRA”“莱卡”,申辩人也确在产品中使用了氨纶(这有××集团的相关证明)。在外包装上申辩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突出使用,而将“LYCRA”“莱卡”标注在下部非显著位置,申辩人已有十几年的生产历史,自身也正在实行品牌营销战略,申辩人“××”商标也是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辩人如果知道该标志属内衣等产品的注册商标,不用也不可能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标注在自己的内衣产品上,在同一个包装上,同时标注他人的注册商标,将无形中为他人作广告了。

2、申辩人产品的合格证吊牌面料成分也明确标注:95%精梳棉 5%氨纶(莱卡),该吊牌不但明确“LYCRA”“莱卡”属面料成份,也与外包装上的标注是一一对应的。故申辩人的确并非将该标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而是作为一种面料成份予以标注。这与其他厂家未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而直接在其第25类商品上标注“LYCRA”“莱卡”、或将“LYCRA”“莱卡”在显著位置标注突出使用而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在非显著位置标注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申辩人(包括同行业其他生产厂家)一直以来都认为“LYCRA”“莱卡只是氨纶材料,确实不了解该标志属第25类商品的注册商标。

1、“LYCRA”“莱卡”纤维自19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逐渐成为广大消费者认同,曾一度成为高质量高性能纤维的代言词。但是消费者往往以为“LYCRA”“莱卡”的高质量仅仅是指氨纶纤维材料,于是将“莱卡”等同于优质氨纶加以认识,正是顺应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不少中国厂(商)家(包括申辩人)也开始用“LYCRA”“莱卡”来取代优质氨纶的称谓。毋庸置疑,随着各类标有“LYCRA”“莱卡”字样的服装的大量销售,经营者、消费者已经逐渐将优质氨纶等同于商品名称“LYCRA”“莱卡”加以认识。在经营者、消费者普遍认同的情况下,“LYCRA”“莱卡”是否已经淡化成为了一个通用名称,而不再具有商标的属性?目前尚不得知(例如“尼龙”商标就曾经因为沦为通用名称而被无效掉)。因为国内的经营者、消费者并没有将“LYCRA”“莱卡”当作一种商标使用,更没有将其作为第25类商品内衣、服装的商标使用,也不会将中国的氨纶产品和美国公司的“LYCRA”“莱卡”相混淆,所以不管是原来的杜邦还是现在的英威达,实际上,这些年并没有因中国厂商使用“LYCRA”“莱卡”而遭受实质性的损失。

2、反观商标权人此次的行为,实质上是为了避免“LYCRA”“莱卡”被淡化为通用名称(氨纶)的危险,其重要的意义在于挽救自己的注册商标,也为了避免步“尼龙”后尘(“尼龙“又名锦纶,是聚酰胺纤维,该商标就曾经因为沦为通用名称而被无效掉,其他类似还有“氟利昂”、“盘尼西林”等等,这些以前都是产品的商标,但后被淡化成为产品的通用名称了)。这也充分说明,“LYCRA”“莱卡”在中国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心目中,是优质氨纶(而非第25类商品包括内衣、服装等)的代名词(通用名称)的印象已经是根深蒂固了,也即你英威达(杜邦)生产的优质氨纶叫“LYCRA”“莱卡”,而国内厂家产的氨纶就不能叫“LYCRA”“莱卡”,而绝没有意识到该标志原属英威达公司第25类商品(内衣、服装等)的注册商标。

三、商标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1、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需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行为人不是主观故意,虽然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勿需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另外,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需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鉴于上面所述,这些年无论是杜邦还是英威达并没有因中国厂商使用“LYCRA”“莱卡”而遭受实质性的损失,原因就是未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绝大部分是将其作为优质氨纶的通用名称加以标注使用。所以,行政执法与司法在商标侵权认定及实施处罚认定上应该是殊途同归,行政执法也应遵循上述理念。如果申辩人确是在不知该标志属第25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而另以面料成份之用途加以标注从而构成侵权,所负的侵权责任是不是应当区别对待呢?

 2、由于贵局的告知,申辩人才意识到标注该标志可能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申辩人承诺将立即停止使用该标志的外包装盒,并将立刻采取类似“汽车召回”之措施予以解决该问题。

综合以上所述,申辩人请求贵局在认定商标侵权和赔偿事实时,应充分考虑申辩人标注该标志的真实目的用途是标注面料成份,而非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更未作为第25类商品(内衣、服装)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也应充分考虑当前国内市场的实际状况、更应考虑商标权人针对类似情况所采取措施的真实意图以及其是否因他人未以注册商标而表明面料成份所使用是否存在实际损失,而不应“机械地”适用法律执法。鉴于此,申辩人特请求贵局对申辩人不处于行政处罚。

此 致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申辩人:杭州××××××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由周卫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卫平律师咨询。
周卫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3好评数5
杭州市钱江路58号赞成•太和广场8号楼23B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卫平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2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杭州市钱江路58号赞成•太和广场8号楼2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