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越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中法院如何认定合理损失
来源:王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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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海XX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起诉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罐装修理费、机动车修理费、罐箱服务费、危重堆存费、危装卸车费、危送港包干费以及海关查验费。作为被告的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聘请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发表代理意见。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双方没有争议,对于经保险公司定损的前两项修理费用亦无争议,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之后的各项费用是否是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是否属于合理损失。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虽然案由定为交通事故,但是当中涉及到大量海事海商的相关知识,属于海事海商和交通事故的交叉案件。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可以主张并会得到支持的损失部分要符合三个要求,即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有相关的损害后果;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在本案中,对方原告只是拿出了相关费用的票据,但是既无法体现是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证明实际的损耗,因为发票多是自己公司或相关联公司所开具的,其真实性在法律上难以确信,其不能证明这些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审判结果:

根据责任认定,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接连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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