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2月25日上午9:30,在港籍调解员长达3个多小时的调解下,因原、被告双方之间要求的数额差距过大,未能调解成功。因此,本案于今日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李瑛律师首先对我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阐述。我方的证据主要包括对账单、送货单以及被告出具的收货授权书。这些证据能够完整的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是被告并未及时支付货款。
被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我们于2月25日收到了被告的证据材料。被告主要提供了8份证据材料,主要的证明目的在于:
1、与原告进行交易的并不是被告本身,而是由另外一家香港公司与原告进行的交易,所以诉讼主体错误;
2、被告与另一家香港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被告并无为香港公司承担债务的义务;
3、原告在供货时,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违约行为;
4、被告之所以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是因为其关联公司即香港公司急于提货的需要。
对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证明目的,李瑛律师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1、被告提供的前4份证据只能证明在2013年之前,与原告进行交易的是深圳某有限公司。并不能证明在2013年之后被告并未与原告进行过交易。而且我方也应法官要求会在庭后提交原、被告在2013年进行交易的证据。
2、被告提供的后4份证据仅有被告单方面的盖章,而且关于被告所述的关于产品质量以及其它违约行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在2013年1月初通过协商并签订协议的形式圆满解决了此事。
3、被告否认在对账单上签名的两人是被告公司员工,但是被告却为该两人依法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被告辩称是香港公司让你代为缴纳的,但是又提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纯属强词夺理。
质证完毕之后,法官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发问,主要围绕:
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
2、对账单上面签字的员工是否是公司员工;
3、既然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为什么会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
被告对此一一进行了回答。随后,李瑛律师又对被告进行了补充发问。
至此,法庭调查结束。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自己的庭审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之后,原、被告均有调解意向,但是因被告无具体方案,需回公司请示才可以,因此法院给了双方7日的调解期间。
随着法槌的敲响,今日开庭宣告结束。
该深港第一案具体结果如何,请持续关注本案的后续报道。
本案出庭律师:李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