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电子通路厂商,主要向客户提供各类电子元器件。被告(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多次向原告采购相关电子产品。根据双方约定,付款条件为月结30天,即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进行结算。
根据双方的对账单显示,截止到2013年6月底,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合计美金233945.1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定于2014年2月25日上午9:30在前海法庭开庭审理。
【承办过程】
为提高诉讼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争议事项的公平处理及化解矛盾,前海法庭创新性地引入了深港商事纠纷调解机制。
在开庭前一天,我们接到书记员的电话告知我们在开庭前会有一位港籍调解员先行主持调解。
此次调解是前海法庭“深港商事调解中心”首宗启动港籍调解员主持调解的案件。
传统的法院调解属于司法调解,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主持当事人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而前海法庭启动的深港商事纠纷调解机制(ADR)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司法调解不具备的灵活性。
“此次的港籍调解员由富有调解经验的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高级副研究员担任,调解过程不对外公开,并且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磋商意见并不影响法庭的事实认定。这种方式可以使当事人在调解整个过程放下包袱,大胆陈述调解预期及理由,具有很高的成功率。”
调解从上午9:30开始,调解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之后,耐心分析双方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货物库存、质量以及与生产商的沟通洽谈问题。后调解员提出关于货物库存和质量问题完全可以抵扣在货款之中。调解员不断提出调解思路供原、被告双方考虑斟酌,调解一直持续到了下午1:20。 但是双方最终由于差距过大,未能成功。
本案定于2014年3月3日正式开庭审理。
承办律师:李瑛律师、单卫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