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浩洋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诉曾某、**镇人民政府、**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金浩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9
浏览量:944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5

原告杨某,男,19747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号,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金浩洋,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某,男,1979121 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街45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广州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21****

法定代表人郑**,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喻晓明,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号,组织机构代码71****

负责人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武汉、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11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曾某、广州市**镇人民政府、**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奕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3118日,曾某驾驶粤A8***号车辆于**大道与市南路交界路口,与驾驶桂R***号摩托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故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29247.2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4320日前赔偿原告杨某1O3000(款项汇至以下帐号:户名:杨某;开户银行:XX银行广州XX支行营业部;帐号:12345677)

二、原告杨某不再就本交通事故向三被告主张赔偿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144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本院送达回证签名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奕衡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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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金浩洋
  • 执业律所:
    广东法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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