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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罪--缓刑案(变更罪名)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7
浏览量:812

非法经营罪变更为伪造公司印章罪

裁判文书摘要

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化学品国际快递业务333次,非法经营额15万多元,其行为已触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1028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不当,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另外建议合议庭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违法所得的等量刑情节,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7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辩护人所辩护属实,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案情简要:

20111月至8月间,被告人涂某某在台州市开发区商业街*路254号从事代为邮寄化学品国际快递业务,为了使化学品能顺利寄出,涂某某私自伪造了台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印章7枚,并以上列公司为生产厂家或发件公司,伪造了相关证明、文件等,以普通化学品的名义,将委托其邮寄的化学品交由国际快递公司寄至国外,共计获利5万元,被告人在91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325被椒江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评析

本案要是非法经营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要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即并处5万至25万元之间罚金。目前罪名变更为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被告只需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不再需要判处罚金,本案成功变更罪名的意义在于,一、为被告人判处缓刑创造了条件,二、为被告免去一笔可观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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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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