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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建筑装饰工程款,法院一锤定音,不付也得付
来源:王春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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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建筑装饰工程款,法院一锤定音,不付也得付

原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建筑公司20052签订了两栋楼的建筑工程分包及精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34011200元,后施工过程中对部分工程进行洽商变更。工程验收时,原告提交的工程决算书,决算价格为36689005元,原告决算书提交给被告,被告始终不盖章,只是预算经理签字,决算时北京某建筑公司已付大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3444926元,迟迟不予支付,无奈,原告委托本所王律师,讨要工程款。作为代理人,通过审阅大量工程资料包括《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洽商、购建筑材料凭据等及调查取证,最终确立了诉讼方案,将北京某开发公司及北京某建筑公司两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我作为代理人,分别从将北京某开发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理由、合同的有效性、工程按质按量完工及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结算工程价款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辩论。尤其在结算工程款的确定中对于被告北京某建筑公司预算经理签字认可的原告提交的决算价款,能否直接以此来确定决算价款及支付工程款,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官休庭等待判决。20多天难熬的日子,终于等到了宣判那天,拿到了判决书,法院果然支持了我们的辩论意见,没有经过评估,直接判决两被告支付我方诉讼请求的价款,且让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实际履行的可能。法官一锤定音,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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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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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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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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