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严防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主犯可否判处缓刑?
来源:郑严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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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陈某峰的弟弟陈某雨因货款之事与被告人陈某成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成动手将陈某雨打伤。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不能达成共识。
2010年2月17日,被害人陈某峰来到被告人陈某成家再次协商赔偿问题及货款问题,双方又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成纠集其他同案人过来将被害人陈某峰打伤,并强行拉被害人陈某雨上一辆面包车,将其带到黄岭镇白石村委会低琅村,后又将其带到黄岭镇一间旅店处,到晚上21时许,才将其送到黄岭派出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雨被打致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成结伙他人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过程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成的委托后,依法指派郑严防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阅读卷宗,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成犯非法拘禁罪,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经与当事人充分协商,决定为其做罪轻辩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成具有侮辱、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并致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因此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成打电话叫来同伙拘禁被害人,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被告人陈某成犯非法拘禁罪,情节严重,又是主犯的情况下,如何依法切实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呢?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陈某成虽然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但案发后,其主动将被害人陈某雨送到黄岭派出所。同时,在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成及被害人陈某雨经黄岭镇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成赔偿被害人陈某雨28000元,并放弃电白县人民法院2011年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所有权利,不再要求被害人陈某雨兄长陈某锋向其偿还债款。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成主动到电白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庭上,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陈某成是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构成自首。
第二、被告人陈某成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雨事出有因。本案起因于被害人陈某雨兄长陈某锋拖欠被告人陈某成的货款,经被告人陈某成多次向其催讨,拒不偿还;被害人陈某雨在被告人陈某成家中蛮横无礼,出言侮辱被告人陈某成,最终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第三、被告人陈某成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雨的损失,作出了巨大的让步,并得到了被害人陈某雨的谅解。
综合上述几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成能够主动将被害人陈某雨送到派出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与被害人陈某雨协商,赔偿其经济损失,可以充分说明其有悔罪表现,已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成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电白县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办案体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中可知,适用缓刑的硬性条件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被告人陈某成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符合适用缓刑的硬性条件。但被告人陈某成犯罪过程中使用到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而且是其打电话纠集同伙非法拘禁及殴打被害人,属于主犯,在这种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呢?这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
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提出本案是因经济纠纷引起,被害人陈某雨过错在先;虽然被告人陈某成是主犯,在犯罪过程中也使用到暴力,但其暴力程度轻微且非法拘禁时间短,因此情节较轻;由于被告人陈某成能够主动将被害人陈某雨送到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陈某雨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从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成适用缓刑这一结果来看,这意味着经过辩护人的努力,人民法院采信了暴力犯罪中的主犯也存在犯罪情节较轻的情节,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这一观点,至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律师的工作价值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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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高凉中路88号六楼(5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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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严防
  • 执业律所: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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