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责任比例
作者:唐雪榕 更新时间 : 2014-03-04 浏览量:1212
一、案情
2011年2月12日王某因双耳流脓伴听力下降到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是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医生给出的诊疗计划是1、完善入院常规检查2、择期手术治疗。2月15日王某就在某医院出具的《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手术知情同意书》和《医患沟通记录》上签字。同日,上级医生查房记录记载:术中鼓室病变拟行鼓室成型或乳突根治术。变更手术方式时并未将手术风险充分告知王某。王某2月20日出院,用去医疗费25000元。但王某出院之后发现左侧嘴角歪斜,经司法鉴定医院并未对陈某尽充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王某某知情权和决定权,其行为存在过错。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二、存在的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义务人员未尽欠款义务,存在过错并无分歧。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基于医院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造成患者受伤害的行为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院对王某进行左耳乳突根治术,符合手术目的,且该院的过错行为系简介因素,故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应酌情其承担20%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医院对王某的病情不存在误诊,但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方式的变更可能造成的损害,医院并未对王某及王某家属尽到充分告知义务,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和决定权,让王某承担了医疗风险,其行为存在过错。医院的行为是导致王某损害后果的简介原因。因此,考虑到医院的过错程度,应酌情医院承担40%责任。
三、律师评析
医院未充分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患者因缺乏对手术风险的了解而同意手术方案后导致人身损害,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本质是考察医院怠于履行告知义务与患者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应由医院承担40%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规定,医院对患者解释手术时应客观、充分,让患者了解风险从而能自己决择手术的方式等治疗,如未告知则侵权。侵权行为发生且该侵权行为给患者带来了损害的,医院就应承担责任。从现实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引起的损害不应定太低的比例,应定在30%-50%之间比较恰当,因此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2011年2月12日王某因双耳流脓伴听力下降到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是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医生给出的诊疗计划是1、完善入院常规检查2、择期手术治疗。2月15日王某就在某医院出具的《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手术知情同意书》和《医患沟通记录》上签字。同日,上级医生查房记录记载:术中鼓室病变拟行鼓室成型或乳突根治术。变更手术方式时并未将手术风险充分告知王某。王某2月20日出院,用去医疗费25000元。但王某出院之后发现左侧嘴角歪斜,经司法鉴定医院并未对陈某尽充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王某某知情权和决定权,其行为存在过错。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二、存在的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义务人员未尽欠款义务,存在过错并无分歧。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基于医院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造成患者受伤害的行为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院对王某进行左耳乳突根治术,符合手术目的,且该院的过错行为系简介因素,故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应酌情其承担20%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医院对王某的病情不存在误诊,但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方式的变更可能造成的损害,医院并未对王某及王某家属尽到充分告知义务,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和决定权,让王某承担了医疗风险,其行为存在过错。医院的行为是导致王某损害后果的简介原因。因此,考虑到医院的过错程度,应酌情医院承担40%责任。
三、律师评析
医院未充分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患者因缺乏对手术风险的了解而同意手术方案后导致人身损害,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本质是考察医院怠于履行告知义务与患者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应由医院承担40%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规定,医院对患者解释手术时应客观、充分,让患者了解风险从而能自己决择手术的方式等治疗,如未告知则侵权。侵权行为发生且该侵权行为给患者带来了损害的,医院就应承担责任。从现实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引起的损害不应定太低的比例,应定在30%-50%之间比较恰当,因此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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