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清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孔良故意杀人案第一审辩护词
来源:刘占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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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

            关于孔良故意杀人案第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子辰律师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孔良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二位律师作为孔良的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第一审诉讼活动。在发表辩护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苏沂苧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对另外一名受害人习梅素表示我们的同情。我们也注意到了受害人家属有人在场,也请你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我们二位律师就公诉机关指控孔良故意杀人的罪名和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案有关量刑的情节、事实和理由,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判处本案时给予重视。

       一、指控孔良故意杀人(罪)缺少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的犯罪,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被告人都要具备对被害人的主观态度,这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直接故意是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态度,间接故意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态度。本案中孔良在开车撞向齐荣秀时没有看到两个受害人,无法对其产生直接或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态度。所以,指控孔良故意杀人缺少主观要件。

      (一)孔良在开车撞向齐荣秀时缺少看到两个受害人的光照条件本案证据中,没有一个证据可以明确证明孔良在开车撞向齐荣秀时看到了两个受害人,并缺少看到两个受害人的光照条件

     本案的案发时间已经黑天,开车行走需要打开大灯,孔良的视线受到车灯照射范围的限制。根据,王文章、习素梅、齐荣秀的询问笔录均证实挡住孔良开车左转道路的是齐荣秀,孔良也仅与齐荣秀一人吵架。在吵架前受害人已经离开齐荣秀。当时受害人已不在孔良车灯照射范围。所以,孔良在缺少看到受害人灯光的条件下,很难看到受害人。

     (二)孔良在开车撞向齐荣秀时齐荣秀身边没有其他人

根据王文章的证言(8月26日询问笔录)、习素梅的证言(9月2日询问笔录)、齐荣秀的证言(8月26日询问笔录)都可以证明,孔良在开车撞向齐荣秀时两个受害人没有站在齐荣秀的旁边。

王文章证言:我和我妻子领着我们的外甥女出门转悠,走到远征客运门口路南东侧时(当时我们由西往东走)我听见后面有人在吵架,我就停下来回头看,我妻子抱着孩子接着往东走-----(注:吵架过程是,孔良在车上与之互骂、孔良下车与之互骂、孔良又上车开车驶上便道撞向齐荣秀---,)。这证明,齐荣秀与孔良吵架时,受害人就已经离开了齐荣秀,而且由于接着往东走,依吵架时间,应该离开的距离越来越远。

习素梅的证言:老齐跟我说“咱们去看打麻将啊”我说沾。刚说完话,这时有一辆白色的轿车过来了,往南一拐就骂老齐说我碾死你,说完这辆车往后一倒然后停下,那个开车的从车上下来跟老齐骂,具体骂什么来我记不清了。我抱着外孙女在远征客运公司门前的便道上往东走,这时那辆白色的轿车开上了便道,我就赶快抱着我外孙女往东跑---。这证明:孔良的车(往南一拐)是在衡阳大街与远征客运西侧的水泥路交叉口上与齐荣秀发生争吵。此时,习素梅抱着外孙女在远征客运公司门前的便道上往东走。也就是两个人吵架时习素梅抱着外孙女在远征客运公司门前的便道上往东走呢,根本就不在齐荣秀旁边,也不在孔良的视线之内。同时证明,受害人是跑着的。

齐荣秀证言:一辆白色的轿车从西边过来往南拐,刚拐过弯车上那个开车的就骂我----孔良又上车就开上车冲上便道,直冲我过来,我就赶快在便道上往东南跑,我跑到远征客运公司门面的门台上,门台下边还放着一些瓷砖。他没有撞到我,就继续往前冲当时我见习素梅抱着小孩在便道北边,便道南边还有一个老头,我不认识这个老头。孔良开着车冲了过去,把习素梅和老头撞倒。这证明:孔良与齐荣秀发生争吵的地点是在远征客运西侧的水泥路与衡阳大街向南的拐角处;孔良开车撞向齐荣秀时,齐荣秀跑向便道,并在便道上往东南跑,跑到远征客运公司门面的门台上。此时,齐荣秀见到的两个受害人是在远征客运公司门前便道的北边,与吵架的地点已有一定的距离。

     (三)齐荣秀将孔良的车引向了受害人,并与受害人交叉相撞,相撞前孔良无法看到受害人

     根据王文章、习素梅的证言,证实孔良开车向南方向撞齐荣秀时,受害人不在齐荣秀跟前。根据现场图和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孔良开车撞向齐荣秀时,受害人已经处在远征客运公司门前便道的北边,距离孔良与齐荣秀吵架的地点有一定的距离(约三间门面房的宽度的距离,12米以上)。再根据孔良开车撞向齐荣秀的方向,是向南偏东的方向,(与受害人形成45度以上的角度)。再根据王兰群的证言:接着就见有灯光冲我们照过来----。说明,当时的能见度需要灯光。再根据监控录像,撞到齐荣秀时是孔良(左打方向)向东行驶与受害人由北向东南跑时交叉相撞。从监控录像看,露出车头时的车向(车在露出头以前的状态,应该是在吵架地点起步,以东南斜向驶入便道)正是由东南在左转(向东方向)行驶。此时看到受害人抱着孩子在便道上正由北向东南方向跑,并与孔良的向东行驶的车交叉相撞(接触点在保险杆左侧)。只有相撞时才形成同向。从录像上看,正是齐荣秀将车引向受害人,致受害人由北向东南方向跑,并与孔良车头左侧相撞。从这一事实看,由于受害人为由北向东南方向跑着时与车相撞,受害人的跑着的方向与车的方向就形成了一定的角度,这个角度应该是司机视线的死角,受害人又是在跑动中。所以,相撞前孔良没有看到受害人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四)齐荣秀身边出现过的人只能是王吉庚

      根据王吉庚证言,案发时王吉庚路过现场,并与齐荣秀躲为同侧。除此没有其他人在齐荣秀旁边。从现场录像看,没有发现齐荣秀一侧有人,应该没有在录像范围。

      (五)孔良的供述不能认定齐荣秀身边有受害人

      孔良2009年8月28日3时第一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在被问到:“你当时撞人时和冯狗他媳妇站在一起都什么人?”。孔良答:“冯狗他媳妇旁边站着两个人,还有远征客运公司门口有一桌人。”孔良的“冯狗他媳妇旁边站着两个人”的这一回答与两个受害人相比较是不明确的。两个受害人其中一个只有1.2岁,当时是否站在齐荣秀旁边?1.2岁的女孩可能还不能独立行走,又是在吵架的现场。显然这个1.2岁的受害人是不可能站在齐荣秀旁边的。所以,这一供述不能证明齐荣秀旁边站着的人是两个受害人。也就不能证明孔良在开车撞向齐荣秀时看到了两个受害人。孔良当庭供述齐荣秀通着人说他住监狱---。辩护人认为,这仅是为撞齐荣秀找一个理由。仅凭此口供不能认定撞向齐荣秀时,齐荣秀身边站有受害人。

     另外,我还注意到:孔良的这一供述,是受到了问话内容的诱导。此次讯问是孔良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公安机关要孔良回答却是“你当时撞人时和冯狗他媳妇站在一起都什么人?”。问话者在孔良没有供述齐荣秀旁边站着人的情况下,就直接问:“站在一起的都什么人”!这是一种明显的诱导性的取证。

      从现场监控录像以及王文章、王吉庚等证人证言来看,孔良开车撞向齐荣秀时,齐荣秀身边绝对没有受害人。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尤其是第二份监控录像已经清晰的显示,受害人当时在车的左侧大约五六米的距离正在向东南跑,那个位置不是车灯能够照射到的范围,孔良当时在驾驶座位上不可能看到那个位置有人与否,这也是为什么孔良是向左打方向后才撞到受害人的原因,因此从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孔良开车撞向齐荣秀的时候不可能看到受害人。孔良的撞向齐荣秀时没有看到受害人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应当予以采纳。

      综上,本案中孔良在开车撞向齐荣秀时没有看到两个受害人,无法对其产生直接或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态度。所以,指控孔良故意杀人缺少主观构成要件。

      二孔良向左打方向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第二份监控录像清晰显示,齐荣秀躲避时是躲到了孔良车的右侧,孔良在齐荣秀躲避开后向左打了一把方向,车辆已经变成东西方向。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孔良如果是要继续撞向齐荣秀就要向右打方向,如果是在撞向齐荣秀的过程中或者追逐齐荣秀的过程中撞到了他人,那么这个行为毫无疑问属于间接故意。但本案实际情况是,齐荣秀躲开后孔良并没有追逐齐荣秀,而是向左打了一把方向。请审判长对这一点给予足够重视,在孔良第一次笔录中两次提到了当时向左打了一把方向,而监控录像也清晰的证实了这一点。这个行为实际上意味着孔良已经终止了对齐荣秀的犯罪行为。

     三、本案应当定性为过失犯罪

     孔良在向左打方向后车的状态是东西方向,因为这个转弯的过程非常短暂,而在这个过程中孔良没有注意到受害人,所以才发生了受害人遇害的不幸。结合上述事实我们应当把孔良当时的行为分开来看,在孔良开车撞向齐荣秀时其行为毫无疑问是一个故意犯罪行为。根据孔良的犯罪心态(吓唬她)和行为(她怕了就得了)应当是故意伤害行为的中止。在孔良中止撞击齐荣秀后的行为就应当按照一个普通驾驶者来对待。试想,如果孔良停止撞击齐荣秀后向左打方向(短距离)没有撞到受害人而是开车走出一两公里后因为注意不够撞到了他人,那这个行为还能定故意杀人吗?很显然不能定故意杀人,只能定交通肇事。因此孔良向左打方向的行为应当认定成犯罪中止,对此后撞到受害人的行为就应当定性为过失犯罪。公诉人以及原告代理人所讲孔良当时向左打方向的原因是因为怕撞到墙,对此辩护人认为,无论孔良当时向左打方向的原因是什么,其行为都是一种犯罪中止,对他中止犯罪后的行为就应当按照一个普通交通驾驶员来对待。

     四、齐荣秀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责任

    案发时,孔良为酒后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因齐荣秀挡路而发生争执。因为“挡路”孔良与齐荣秀互骂,应当说在这个时候,是常见的道路通行纠纷。孔良此时骂出“我碾死你”的话语,更多的是饮酒后的一种恐吓,威胁。不一定真的去撞她。当齐荣秀以更强势的语气说出“你碾碾我试试”已经带有很大的挑衅性。按照齐荣秀的笔录所述,在她跑到便道上后,孔良又下车骂她“我碾死你个狗操哩”,齐荣秀又再次挑衅说“你碾死我试试,你碾死我我让你钻法院,你不是刚从法院里出来吗?”。齐荣秀这些话语完全是打脸(伤自尊)、揭短的话语,也是一种明显的犯罪引诱和犯罪挑拨。辩护人认为齐荣秀以揭短、伤自尊的行为激诱孔良,导致本案的发生。齐荣秀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孔良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考虑。

     五、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孔良就要求律师转告其家属尽最大努力向受害人充分赔偿,这些都充分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供述、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指控孔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缺少主观故意要件,请求法庭改变案件性质。案外人对本案发生存有过错、孔良认罪伏法。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法定量刑范围内从轻判处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占清   冯新华

                                                    201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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