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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蔡佳盛  更新时间 : 2014-03-01  浏览量:2027

王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通过法庭调查,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首先,原、被告系在相识后极短的时间内,在了解不深的情况下草率举行婚礼,所以,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比较薄弱。

其次,原、被告结婚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多疑、心胸狭窄、性格暴躁且不尊重原告的母亲,常因生活琐事当众与原告及原告的母亲大吵大闹,甚至虐待、殴打原告的母亲,二人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太多的感情交流,有的只是猜疑和吵架。从原告的证据材料可知,2011年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原告多次以谩骂、不让睡觉等方式胁迫原告书写极不公平合理的《离婚协议》,企图让原告净身出户、终身为奴。在庭审中,被告甚至多次编造出原告“见异思迁、喜新厌旧、有第三者女人混在一起,不关心小孩、殴打被告致伤”等等,这不仅使被告多疑的性格暴露无遗,更印证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业已恶化,即使生活在一起,也只能是同床异梦。

最后, 2011年8月19日,被告寻找事端与原告吵架,后竟将原告的衣物扔出门外并赶走原告,将原告据于家门之外,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双方分居时间已达两年多,在此期间,双方不仅没有找出分居的症结所在,也未能积极争取和好,夫妻感情继续恶化,相互之间除了争吵再也没有其他话题。即使在今天开庭,被告依然嘲笑并辱骂原告,这不仅使被告的蛮横无理和强势昭然若揭,更显示出被告根本无意挽回这段破碎的婚姻。因此,原被告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法庭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归原告抚养更有利其成长,被告每月应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

在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并没有尽心照顾儿子的生活和学习,对其不管不顾,致使儿子因沉迷电脑游戏而近视,学习成绩也快速下降。因此,儿子随被告生活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这是其一。其二,被告收入较低且极不稳定,而原告有较稳定的工作,有较高较稳定的收入,更能给孩子安稳的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其三,被告多疑、暴躁的性格完全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请合议庭依法判令由原告抚养三个儿子,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三、位于普宁市赤岗镇自建一间二层的楼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

2008年,原告在普宁市赤岗镇自建一间二层的楼房,该房是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筹资金建造而成的,对此,有转让土地的协议书和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另外,原告在婚后已将大部分积蓄用于购地皮并建房,因此原告结婚之后并没有什么积蓄。在分居期间,原告虽有稳定的收入,但原告已将大部分收入交给被告作为儿子的生活费,在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费用之后,也所剩无几,根本没有积累共同财产。

最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至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拥有财产,故对被告关于原告拥有财产的说法,应当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以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合议庭依法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另外,从经济收入、生活环境诸多方面考虑,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三儿子应判归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以上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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