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宏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2-28 11:34 浏览量:596
本案原告《起诉状》:
原告: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XX镇XX村。
被告:B,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XXX乡XXX村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于2007年X月XX日在四川省平昌县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X月X日生育儿子C。
我们是2006年X月经人介绍认识,草率登记结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们均发现彼此性格、生活理念严重不合,之间的矛盾不但不能化解反而越积越多;被告居住在河北省保定市易县XXX乡XXX村XXX号,我有时居住在四川省平昌县XX镇XX村有时在江苏省苏州市XX区打工,我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先后于2011年XX月、2012年XX月起诉到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诉请同我离婚,后都撤诉。我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我诉请与被告离婚,恳请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婚生子C,现由我带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我直接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保定律师身份:原告A的诉讼代理人。
保定律师拟定的原告提交证据材料的说明:
本案《民事判决书》:
评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法办[2011]4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民事诉讼法(2007)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坚决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