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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可否主张双赔?

作者:唐雪榕  更新时间 : 2014-02-26  浏览量:974

一、案情
付某,男,30岁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4月17日下午17时30分,从公司出发骑着摩托车回家,17时32分经过105国道时,与马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造成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马某应承担事故的全责。7月13日付某之妻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多万元。同年12月法院判决马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50多万元。
2013年2月王某又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月该局作为认定为工伤,当月王某有向仲裁提出工伤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40多万元,8月劳动仲裁委作出判令公司承担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46万多。公司以王某已经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起诉。
二、本案的分歧
公司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否可请求人身损害与工伤赔偿双赔?现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互补论”。即发横交通事故后,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所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
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教堂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交通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保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先期垫付有关费用,职工或者秦虎获得交通回顾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金或者残疾生活费,已由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行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放。但交通回顾赔偿给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由企业或者社保部门不足差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双赔论”。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诋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分别获得救济。
三、律师观点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法律效力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只是劳动部指定的部门规章,而且是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效力高于部门规章,故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的竞合,承担赔偿的责任主体也不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补偿是基于劳动者与公司产生的劳动关系而起,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调整,。获得交通回顾赔偿是基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交通安全法》及最高院的人损司法解释调整。
综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可以同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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