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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诉宝鸡市XX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赵治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5
浏览量:633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肖XX,女,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宝鸡市XX纸业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注册号: 610321100005473。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299.73元;

3、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0元;

4、支付护理费14640.00元;

5、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55.00元;

6、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偿金48804.00元;

7、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804.00元;

8、支付失业保险待遇5008.50元;

9、补缴200811月至2013年5月社会养老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11月建立劳动关系,岗位为纸袋操作工。2012年7月21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解放军184医院治疗,行创伤性多指截断术(右食、中指中节),住院18天;出院后,申请人休假康复5个月,并由其亲属护理。2012910日,由宝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23日,经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申请人发生工伤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停工留薪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未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发后,被申请人未按《条例》规定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申请人就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事项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另,申请人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宝鸡市陈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

附件:

1、申请书副本一份;

2、身份证复印证一份;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

5、赔偿清单一份。

赔 偿 清 单

1、停工留薪期工资:1691/*6个月+(1691/22)/*2=10299.73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18=540.00元;

3、护理费:80/*18+5个月半)=14640.00元;

4、经济补偿金:1691/*5个月=8455.00元;

5、一次性医疗补偿金:48804.00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804.00元;

7、失业保险待遇1050/*75%1+6%*6个月=5008.50元。

合 计: 136551.23

诉讼结果:

1、仲裁完全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2、一审原被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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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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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治国
  • 执业律所:
    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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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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