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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诉宝鸡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赵治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5
浏览量:372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院内*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697880-4。联系电话:029-*******。

法定代表人魏XX,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组**号,任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联系电话:186****。

被告宝鸡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 宝鸡市高新区宝钛大道**村工业园。联系电话0917-*******

法定代表人康XX,任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5***** 180*******。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物欠款、货款违约金199991.00元整,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计算。)

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追索欠款所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1000元。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23日,原告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宝鸡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H型钢、圆钢等相关原材料,共计76.638吨,总计货款343391.02元。当日被告付现款170000.00元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尚欠173391.02元。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清偿欠款,XX公司借故推延。2012年6月2日,双方协商此事,并达成《供货结算清单》,实际上是被告对原告的清偿承诺。其中第二条确认了XX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73391.02元;第三条确认被告向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借现金58898.00元;第四条确认截止2012年6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货物违约金及借款共计258889.00元(其中借款58898.00元),并承诺于2012年6月15日前付清;第五条被告承诺,若逾期未能清偿,愿按月利率4%向西安XX承担逾期利息。

现已逾期一月多时间,被告毫无清偿诚意,为维护原告合法合同权益,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保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诉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XX公司工商注册查询证明1份;

3、供货结算清单、买卖合同复印件各1份;

4、XX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2号院内9号联系电话:186**********。

法定代表人魏XX,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宝鸡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991号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张XX与康XX、李X、陕西XX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停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的目的,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该协议书无效;

二、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采取扣押、查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冻结其所有银行账号、划转资金等强制执行措施,早日让判决书确定义务得到实现;

三、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串通、欺诈舞弊等妨害强制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司法制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12月初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在案件受理后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执行工作毫无进展,也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执行文书。期间,申请人委托公司员工张XX多次来宝鸡询问案件执行进展,执行人员均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敷衍。因本案已严重超越了民诉法有关执行时限的规定,2013年8月间执行人员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意图让和本案毫无关系的案外人康XX等承担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未同意。9月21日,执行人员组织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XX、康XX、李X、张XX调解,康XX拿出事先拟好的协议书,在张XX和康XX、李X的花言巧语、威逼利诱下,张XX在无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执行法官面前在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协议甲方为张XX,乙方为康XX、李X,并加盖嘉利佳公司公章。协议首部是“关于原宝鸡市XX结构有限公司欠张XX货款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只有四条:一是原欠货款共计258889元、利息按解决日计算;二是本笔货款经双方协商由康XX偿还,并由XX公司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三是协议签订后本笔货款与被执行人无任何关系,被执行人不再承担还款义务;四是具体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尾部落款为甲方张XX签名,乙方康XX、李X签名并盖XX公司公章,时间为2013年9月12日。多么荒唐的协议!就这么一个连谁欠谁钱都搞错的极具欺骗性的协议竟在执行法官面前按下鲜红的指纹和醒目的公章,执行法官或将此过程记入笔录,或据以作出停止或中止或终止或暂缓执行的书面或口头决定。当申请人再次来问执行法官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是你已签了协议,和被执行人已没关系了,找答应给你还的人要钱,如果他不还,那就再起诉去,和我们这没关系了。

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意见、规定中有关执行程序的表述和司法精神来看:一、执行和解必须是出自当事人双方的完全自愿,而签署本协议的双方均不是该案件的当事人。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应允许,执行和解是在执行阶段进行的非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解决其争议的活动。法院不得主持调解,执行人员无权通过调解变更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验证双方对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内容是否真实自愿。很显然,执行法官没有做到上述要求。二、执行和解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对当事人来讲具有一定风险,执行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主要事项包括:(1)执行和解的性质;(2)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及处理途径;(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这一条,执行庭也没有做到。三、法院应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贵院执行局未作任何审查,让一纸空文把庄严神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变成了一纸空文。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就解决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协议的结果,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所以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不到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任何借达成和解协议规避现行法律,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即使出自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亦为法律所不允许。

四、就以上三点,本案中无从体现,故申请人请求贵院:一、裁定该协议书无效;二、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采取扣押、查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冻结其所有银行账号、划转资金等强制执行措施,早日让判决书确定义务得到实现;三、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串通、欺诈舞弊等妨害强制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司法制裁。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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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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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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