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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中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信达出租汽车公司、徐春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赵治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5
浏览量:425

原告:杨XX,男,1945年1月27日生,宝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注册号:610300200007762,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号**大厦。电话:0917-*****

法定代表人:史XX,支公司经理。

被告:宝鸡**出租汽车公司,注册号:610300000002455。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路**号,系肇事车辆陕CT******小型轿车车主。 电话:0917-****。

法定代表人:贾XX,公司经理。

被告:徐XX,男,1983年4月11日生,住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系肇事车辆陕CT***小型轿车驾驶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66005.38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宝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被告徐XX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25日,被告徐XX驾驶陕CT6750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人民街由东向西行驶时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避让,且未减速行驶,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宝鸡市陈仓医院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1、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擦伤、头皮血肿;2、闭合性胸部损伤、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多发肋骨骨折;3、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康复阶段,其子杨XX陪护。后委托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和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杨XX因交通事故致右胸4、6及左胸4、5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杨宗田因交通事故致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右胸4、6及左胸4、5肋骨骨折,建议其误工时间为120天、护理时间为60天、补充营养的时间为45天。另,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徐XX负事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弥补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特诉请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七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三份;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3、赔偿清单一份。

赔 偿 清 单

1、医疗费:965.00元;

2、护理费:127.27元/天*(21天+60天)=10308.87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1天=630.00元;

4、误工费:84.55元/天*(21天+120天)=11920.91元;

5、营养费:20元/天*(21天+45天)=1300.00元;

6、残疾赔偿金:

20734.00元*〖20-(68-60)〗*10%=24880.80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

15333.00元*〖20-(68-60)〗*/2*10%=9199.80元;

8、交通费:300.00元;

9、鉴定费:1500.00元

10、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元。

以上合计:66005.38元。

诉讼结果:

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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