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2011年2月-6月期间协助陈某在汕头市多次合伙盗窃他人汽车10多台,盗窃车辆价值经鉴定估价为168653元。2013年8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犯盗窃罪处8年有期徒刑。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担任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案的二审辩护人。本律师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何某盗窃他人汽车价值16万余元系数额特别巨大是错误的,依法只能算数额巨大。所以杨帆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撤销一审判决内容,改判何某3年左右刑期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详述如下:
本案中何某2011年上半年参与11宗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共168653元。按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虽然达到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幅度,但是按照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只能算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才算数额特别巨大。2013年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候该新司法解释已经实施,以前相同的司法解释文件被废止。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上述司法解释是刑法规范的一种形式,也应依照刑法上述规定的从轻适用原则。所以辩护人认为按照我国《刑法》上述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何某盗窃财物价值16万余元数额应适用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新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不算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认定何某盗窃他人汽车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是不准确的,同理一审法院以此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为事实基础对被告人何某判决的8年刑期也是过重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何某盗窃数额巨大,一审法院认定何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于2014年2月初做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何某犯盗窃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内容,改判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杨帆律师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