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荣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来源:徐国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4
浏览量:3519


【案情简介】:
2010114
,王某(男)为了准备结婚。与泉州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泉州市丰泽区的房屋A,并付清全部房款50万;

20103月与孙某(女)登记结婚;

201010月王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孙某没有在房产证中登记为共有人。

20132月,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房产此时市值90万。

【争议焦点】

王某(男)主张房屋为婚前自己购买并支付了房款为个人财产;

孙某(女)主张房屋登记时间为结婚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均分;

房屋A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了争议的焦点。
【法律误解】

《物权法》颁布后不动产要求以登记为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产,就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物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依法分割;王某支付的购房款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处理方式:如果房屋判归王某,按房产市价平分,婚前购房款孙某要支付一半,孙某可以分得房产对价款:

90/2 - 50/2=20(万)。

这种观点把财产取得等财产持有形式的转化是一种机械的理解,完全违背了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显失公平是错误的。


【徐律师观点】

1、房屋属于不动产;

2、房屋买卖中不动产的取得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A、结婚前王某与房地产商订立买卖商品房合同的债权行为个人财产表现为房屋的债权人;

B、结婚后王某要求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个人财产由债权转化为了物权。

3、因买房和登记之间出现了新的法律关系,王某因结婚人身属性上多了一份与孙某之间的配偶关系导致财产存在新的变数;根据《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并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虽然《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转让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王某在结婚后完成的房产登记仅仅是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持有的方式债权转化成了物权;这种财产形态的转化就像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变为金条是一样的不会导致其财产所有权的变化。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把债权转化物权这种财产持有的方式变化等同于新的财产取得(所得)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所以我们认为房屋应当认定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也认定房屋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驳回了孙女士的分割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问: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是当前房屋买卖的主要方式。请问,如果夫妻双方住房是按揭房屋,按照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答: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离婚时处理的主导原则应当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购房人由于其自身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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