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自己通过网络认识被告缪某,在与缪某认识的一年时间里,缪某多次向其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经多次催要,缪某均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缪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质证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大兴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其向公安局报案的材料,并申请法院调取缪某在公安局所做的笔录,缪某在笔录中认可其向李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借款明细。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缪某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缪某应向李某偿还所借款项,故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进行网络社交时应注意安全,不要轻易将自己或家庭成员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照片、家庭住址、电话、职业、收入情况等)告诉对方;不要随意与网友见面,即使见面也尽量选在白天和公共场所; 对陌生人提出的转账、借款等要求应保持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