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陈某将哈尔滨某空调公司诉至道里区人民法院,称该公司欠陈某30余万元。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该公司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两份盖有该公司公章的欠具。代理人接受此案后,经向该公司详细了解情况后,在庭审中提出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因审计处只是该公司的下设部门,其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且公司没有对审计报告作出最终确认。关于两份盖有该公司公章的欠具是陈某伪造的,经代理人将欠具的公章与公司印章比对,发现欠具的公章与公司印章字的大小、字的间距、五角星的指向、印章的外印圈均不相同,并当庭向法庭提出对证据真伪作鉴定。陈某在知道伪造的证据被识破后,当庭表示撤诉。陈某的行为已经处犯了《刑罚》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保留追究陈某刑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