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怀兴律师主页
虞怀兴律师虞怀兴律师
139-8727-8460
留言咨询
虞怀兴律师亲办案例
为杨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
来源:虞怀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4
浏览量:127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杨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杨某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杨某某及亲属对受害人的死亡表示沉痛的哀悼,对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痛表示诚挚的道歉。我们也相信,通过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能够给受害人及其亲属一个公开的答复,也能够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本着尊重事实,依法辩护的态度,本辩护人认同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和法律的适用;同时,根据今天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在对本案杨某某进行量刑的时候,应充分考量本案中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给予杨某某从轻量刑。
第一、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可以看出,杨某某是在公安机关认为有作案嫌疑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留置审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并没有对杨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属于留置盘问,经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这一点,在《归案经过》里描述的很清楚:“杨某某有作案嫌疑,我局民警立即将杨某某控制起在诺邓派出所进行继续盘问,留置审查,杨某某与受害人之妻杨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达到长期与杨某在一起的目的而将受害人残忍杀害的事实供认不讳”。由此可以看出,本案被告杨某某的归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视同自动投案”所以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本案在量刑时应充分考量本案杨某某杀人犯意产生的原因及发展的过程。
在案发当天,被告人和杨某之间多达二十余次的通话,主要就是讨论如何解决两人之间的感情,双方无法舍弃对方的感情,都已经觉得山穷水尽,无法解决这种三角关系,杨某并且已经吃下安眠药,准备自杀,后在被告人的安抚之下,才又将药吐掉。两人在通话的过程中,双方都觉得不如一死了之,根据杨某的说法就是“把我家两口子都杀掉就解决了”,而被告人的陈述的是杨某说:“你把我老公杀了我就做你的媳妇”,而对于这样刺激神经的话语,被告人的想法是杀了人我也活不成,所以不会去干,所以即使杨某的语言已经非常偏激,但被告人依然没有产生杀人的犯意。
被告人杀人的犯意产生于睡觉前的一瞬间。本案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住宿的房间是被害人开的,在睡觉之前,双方谈论过被害人和妻子之间经常吵架,被害人明确表示,只要找到妻子的情人就要杀掉妻子及情人,而被告人自己心里发虚,认为被害人已经发现自己和杨某之间的关系,认为自己受到潜在的威胁。被害人和被告人谈论要杀掉杨某和情人,而被告人又和被害人同住一个房间,杨某某认为自己和被害人之妻的关系已经被被害人发现,因此被害人误以为自己的生命安全将会受到威胁,加之确实没有好的办法解决自己和杨某及被害人之间的三角关系。又想到被害人恶意拖欠自己的工资,在案的证据杨某的陈述及相应证据均能证明,受害人属于被告人的雇主,从20087月起,被告人接受被害人的雇佣,为其开车,但至今没有结算工钱,还欠被告人两万多元的工钱及其他欠款,而被告人也多次追索,尤其明确看到被害人手上有钱而多次追索时,被害人却手持人民币,对被告人表示没有钱,这是对被告人人格的一种公然蔑视和侮辱,也就激发了被告人的潜在的恶意,被告人临时起意,才想到杀掉被害人,因此,被告人杨某某的杀人故意属于临时犯意,与蓄谋杀人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案发后又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虽然,在此时此刻,谈论杨某和受害人的过错是一件十分令人难过的事情,但是同情不能抹杀事实,更不能包容法律,法律的正义首先体现在公平上,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既要给受害人及家属一个交代,更要对被告人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同时,让更多的人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我阐明以上事实,试图让法庭更进一步了解本案发生的真实背景,并无意替被告人推脱罪责,而仅仅想向法庭表明:对本案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必须考量案件的起因、过程及结果,如果不充分考虑案件的起因的话,显然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因为法律和事实都不能忽视被害人对被告人说的杀掉妻子及其情人这句话和被害人拖欠工资的事实对本案发生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和影响。
综上,本案是关乎被告人的生命的案件,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投案自首,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激愤杀人,与蓄谋杀人相比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次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而且本案中杨某和受害人都有不同的过错的案发因素,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诚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虞怀兴律师
                                                                     
                                                                             2010520
以上内容由虞怀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虞怀兴律师咨询。
虞怀兴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22好评数3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大理市下关苍山东路241号伊达宾馆二楼 大理市法院旁
139-8727-846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虞怀兴
  • 执业律所:
    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29*********5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
  • 咨询电话:
    139-8727-8460
  • 地  址:
    大理市下关苍山东路241号伊达宾馆二楼 大理市法院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