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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涉嫌故意伤害案 辩护词
来源:虞怀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4
浏览量:110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段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本案的事实,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时建议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这一事实,依法对段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理由是:
一、本案属于典型的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案件中有严重过错。
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双方是世代居住在一起且有亲戚关系的隔壁邻居,平时双方也没有大的矛盾。被害人因双方小孩在学校里发生纠纷,在老师、村支书出面调解之后,再次冲到本案被告人家,指责一名六岁的小孩,导致双方发生争吵,而在争吵中,被害人不顾双方是亲戚关系,仅仅是因为这么小的事情,竟然冲回家中,拿了斧头冲到案发现场,准备伤害本案被告人及其70余岁的老父亲,被告人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才不得已拿起棍子,将被告人打伤,因此,本案被害人在案件中有严重过错。
二、本案段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首先,如前所述,本案被害人的过错是案发的主要因素,被害人有严重的过错。
其次,本案案发后,段某某主动报警,并前去迎接警察的到来,在被害人的轻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安机关口头传讯时,被告人积极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本案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比较小,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看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主要是头部的三个小伤口,在鉴定时,累计才达到轻伤的鉴定标准,被害人仅仅住了六天的医院就已经治疗痊愈,因此,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比较小的。
第四、本案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段某某从没有受过什么刑事处罚,属于初犯,本案的案发属于偶发性犯罪,而且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在被害人手持斧头,可能对被告人造成更大伤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这种伤害和一般的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性相比较是很小的。
另外,案发之后至今为止,段某某的认罪态度极好,家属已经在没有追究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东拼西凑,全额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也取得了被害人家的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二点关于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原则,结合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审判原则,依法认定本案段某某的犯罪较轻,对段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虞怀兴律师
                 2010年5月26日
 
案件结果:法院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虽没有完全采纳辩护人关于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但充分考虑到辩护人提出的案件情节轻微的事实,最后判处被告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段某某可以回家和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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